如何做好烟叶生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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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生产是烟草行业之基,是一个非常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在烟叶生产中,无论是烟叶生产物资采购、烟叶生产合同的签订,还是烟叶的种植和收购,都涉及千家万户烟农的切身利益,事关烟草行业的形象。因此,烟草行业历来都十分重视烟叶生产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为了维护烟草行业经营秩序,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担负起烟叶生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重任。

充分发挥专卖部门职责,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制度建设 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在烟叶生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中,首先要占据主动,充分发挥专卖部门职责,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制度建设工作。

要制定恰当的管理监督办法和要求,准确确定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并公之于众。要使烟草行业职工充分了解为什么要做好内部监管工作、内部监管要监管什么、使用什么方法来监管等;烟叶生产内部监管还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有效监管的要求,以推动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笔者认为,在烟叶生产内部监管工作中要把握三条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做好烟叶生产内部管理监督工作。二是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要到位,但又不能干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三是专卖执法部门的监督要与服务相结合,使烟叶生产内部监督工作有利于烟叶生产。

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制度。一是管理监督通报制度,每月可约定一个时间统一汇报,使领导全面掌握烟叶生产内部管理监督情况,并及时在内部通报新出台的专卖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随时掌握烟叶生产经营动态,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法、措施,并及时将查处违反内部专卖管理的案件,向同级纪检监察、财务、烟叶等部门通报。二是定期检查制度。对烟叶生产部门要每月定期全面检查一次,检查中要确保工作质量,不断完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同时分析材料应存档。三是内部案件查处制度。必须依法查处被监督企业、烟叶工作站、个人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认真查办烟叶生产违规案件。四是举报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及时处理内部烟叶生产管理监督案件举报信息。一般违规举报信息要在24小时内安排调查,重大案件举报信息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直接汇报,由分管领导安排调查。对举报有功人员,要按照案件举报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五是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制度。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对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烟叶生产人员、企业、烟叶生产工作站进行一次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国家局有关政策规定的教育培训,同时将培训考试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加强烟叶生产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执行力 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不作为的问题,确保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的落实到位。要力争成立由一把手组成的领导班子对本辖区内部烟叶生产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总责。同时要有分管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副局长负直接领导责任、专卖管理监督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以组成一个强大的烟叶生产内部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

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在烟叶生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中,一要做好烟叶生产前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在烟叶生产前,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督促烟叶生产部门与烟农签订好烟叶生产种植合同;建立烟农档案,凭合同供应烟用物资,严禁烟技人员提供不实合同、假合同。二要做好生产中的烟叶生产内部管理监督工作。要在移栽前严格核查烟技员与烟农所签订的合同,认真核查约定种烟品种、面积、收购量及双方权利义务。要认真核查烟叶种植面积与合同面积,采用抽查的方法,通过检查烟农播苗、购肥情况,并在田间实地清点烟株数量是否与合同相符。要认真核查烤烟烘烤前的采摘数量、烘烤后的烟叶数量,初步掌握烟农的烟叶种植、管理的基本情况和数据。在收购期间,要根据与烟农签订的烟叶合同,抽查烟叶预检数量。掌握烟农交烟进度和合同履约率,检查是否有未交售烟叶的烟农;如有则调查其原因,防止烟农违约和烟叶外流。要加强管理监督工作,认真执行与烟农签订的合同,凭合同收购烟叶。核查烟农合同、身份证及烟叶数量,核查有无不按合同收购烟叶或跨区收购烟叶、有无违规调拨销售烟叶、有无违规处理罚没烟叶和废弃烟叶行为。

总之,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在烟叶生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中,应随着烟叶生产的进程进行监管。为提高监管的效率,可分播种育苗、大田移栽、烟叶收购三个阶段对烟叶种植收购、调拨销售、政策补贴实行事前、事中、事 后全过程全方位的专卖管理监督。特别是在烟叶收购时,应着重对收购人执行收购纪律、政策的监管。必须深入烟农家、烟田、烟叶收购站,紧紧抓住播种育苗、物资供应、大田管理、烟叶收购、资金结算五个环节,实施有效监管。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在烟叶生产内部管理监督工作中,还要加强考核和过程管理,以免使烟叶生产内部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我想开个烟草专卖(山东淄博地区)需要什么证件,从哪申请?原始投入要多少钱,从哪进货便宜又正规!

烟草种植原则为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合同化。烟草种植周期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分别为苗床期和大田期,其中苗床期大约为60天,大田期大约为100-120天。目前在我国,春烟的种植面积最大,占90%以上,北方地区,一般在每年的4-5月份左右移栽,南方地区,一般在2月中旬至3月上旬移栽,东北寒冷地区,一般在6月份移栽。

一、烟草种植原则是

1、烟草种植原则为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合同化。

2、传统烟叶生产向现代烟草农业转变实现?一基四化?:以规模化种植为基础,以机械化作业为标志,以专业化生产为特征,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以基础设施为保障,推进生产组织从单个农户为主往规模化转变,推进生产方式从分散经营为主向社会专业化服务转变,推进生产手段从手工劳动为主向机械化作业转变,推进管理方式从传统手段向精细化管理转变,降低生产投入、烟农劳动强度以及经营风险,增加烟农的经济收入。

二、烟草种植周期是多久

1、烟草种植周期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分别为苗床期和大田期,其中苗床期指的是从播种至移栽,大约为60天,大田期指的是从移栽至采收完毕,大约为100-120天。

2、烟草栽培主要分为四种,分别为春烟、夏烟、秋烟、冬烟。

3、春烟,如果是北方地区,一般在每年的4-5月份左右移栽,如果是南方地区,由于温度较高,一般在2月中旬至3月上旬移栽,如果是东北寒冷地区,一般在6月份移栽。春烟的种植面积最大,大约在90%以上。

4、夏烟(晚烟、麦茬烟),一般在6月份夏收作物收获后进行移栽,种植面积在全国烤烟总面积的4-5%。

5、秋烟,在秋季进行移栽,在我国的种植面积较小,只有福建、台湾以及广西等有少量栽培。

6、冬烟,在秋末冬初的时候进行移栽,种植区域主要为广西玉林、钦州,广东湛江、肇庆,福建龙岩等地区,其中以广西玉林的种植面积最大。

国家针对烟草行业所制订的法律法规有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70703

实施日期 19970703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

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

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

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

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

剂和色素。

章名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

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

》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

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

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

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发证。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

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

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

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

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

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章名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

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

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

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

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

划部门下达。

章名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

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四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

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

申请注册。

章名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

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

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

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

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

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三十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

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

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章名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

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

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

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

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

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

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

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章名 第七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

产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

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

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

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

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

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

销售。

章名 第八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二条 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

证的企业经营。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

,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

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

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

,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五条 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

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章名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

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

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七条 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

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

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

动。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

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

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

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

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

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

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

,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五十三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章名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

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

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

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

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

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

(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

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

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

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

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

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七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

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

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

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

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

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

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

卖品公开销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

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

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

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

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

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

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

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六十九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

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章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

烟草专卖法律有”一法、一条例、三个令和司法解释,这些规定成为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日常执法的基本依据:

《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施行,它对《烟草专卖法》进行具体化,便于操作;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2月5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公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6月4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Ⅰ烟草专卖法概述

Ⅱ烟草专卖许可证

Ⅲ烟叶管理

Ⅳ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

Ⅴ烟草专卖法律责任

Ⅵ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Ⅶ烟草专卖行政复议

Ⅷ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Ⅸ卷烟产品鉴别知识

Ⅹ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Ⅺ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第二部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汇编

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Ⅲ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Ⅳ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Ⅵ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Ⅸ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第三部分卷烟产品鉴别、检验

Ⅰ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Ⅱ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Ⅲ卷烟产品鉴别知识

Ⅳ常见卷烟产品的真伪鉴别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第十六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第十七条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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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皇爱军的头像
    皇爱军 2026年01月31日

    我是天宇号的签约作者“皇爱军”

  • 皇爱军
    皇爱军 2026年01月31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如何做好烟叶生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如何做好烟叶生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

  • 皇爱军
    用户013109 2026年01月31日

    文章不错《如何做好烟叶生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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