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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票据行为属要式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有效成立。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①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是指实施票据行为人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表现为票据当事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票据行为能力,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能够以独立的意思表示、实施票据行为的资格。
②实施票据行为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③实施票据行为的票据关系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意思表示真实应是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一致,意思表示无缺陷即是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或者欠缺。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的形式。
①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②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等。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
③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票据中的背书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票据追索权纠纷是指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纠纷。票据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唯有在付款请求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纠纷与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样,都属于票据权利纠纷。票据权利作为特殊的金钱债权,其特殊性在于票据权利为二次性权利,持票人可以对不同的票据债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二条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九十九条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票据背书就是在可转让的票据后进行填写所接收票据单位的信息,加盖印鉴进行转让。如:支票就可以进行背书转让。
种类
记名背书:既写背书人,也写持票人。
空白背书:只写背书人,不写持票人。
限制背书:除写背书人之外,还附有限制性条款。
效力表现
1、权利转移的效力、权利证明的效力(只要背书连续)、权利担保的效力(背书人担保承兑付款)。
2、背书的禁止:禁止附条件背书、禁止部分背书,禁止无记名背书。
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票据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
5、票据的固有属性: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设权性、流通性’
6、要式性指必须按照法定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上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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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天宇号的签约作者“幼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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