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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提高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务院《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的饲养、繁育、经营、检测、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市科技行政部门协助省科技行政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卫生、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第四条 实验动物饲养、繁育、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的饲养、繁育环境设施和检测手段;
(二)饲料、饮水、垫料等符合规定标准;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人员和饲育人员;
(五)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者其认可的种源单位,且遗传背景明确;
(六)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法定标准;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利用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教学或者进行药品、生物制品和其他产品检定的单位(以下简称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动物实验室环境设施符合规定标准;
(二)实验动物来源于持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具有质量合格证;
(三)饲料、饮水、垫料等符合规定标准;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有取得资格证书的实验动物饲育和实验人员;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实验动物的质量、环境设施和饲料,由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对实验动物实施质量检测,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行业标准。
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客观、公正地出具检测报告,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第七条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向省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者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申请办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实验动物种子来源证明、法定检测机构的环境设施检测报告和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申请办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应当提交实验动物来源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以及法定检测机构的环境设施检测报告。第八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者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以下统称实验动物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的6个月内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换发申请。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第八条规定办理换发手续。
实验动物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第十条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需要新增实验动物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变更手续。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停止从事实验动物许可证登记事项工作的,应当自停止行为发生后的30日内将实验动物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销售实验动物时,必须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品种、品系的名称、级别;
(三)遗传背景或者来源;
(四)微生物、寄生虫的检测日期及结果;
(五)单位负责人签名。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分为普通级、清洁级、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
普通级实验动物在普通环境内饲养、繁育;清洁级和无特定病原体级实验动物在屏障环境内饲养、繁育;无菌级实验动物在隔离环境内饲养、繁育。具体环境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各类实验动物饲养、繁育环境的选址和布局以及实验动物所占笼具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同一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使用相应等级的合格实验动物。
使用的实验动物等级不符合相关规范,或者使用不合格实验动物进行产品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的,所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药品、生物制品以及其他产品不得提供使用。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2021修改)
实验动物国家标准
发布时间:2013-03-27来源方式:武汉市万千佳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序号标准号中文标准名称状态备注Standard No.Standard Title in ChineseStateRemark1GB 14922.1-2001实验动物 寄生虫学等级及监测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 14922-19942GB 14924.1-2001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通用质量标准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 14924-19943GB 14924.2-2001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卫生标准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 14924-19944GB/T 18448.1-2001实验动物 体外寄生虫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33-19945GB/T 18448.3-2001实验动物 兔脑原虫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 14926.35-19946GB/T 18448.4-2001实验动物 卡氏肺孢子虫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36-19947GB/T 18448.5-2001实验动物 艾美耳球虫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37-19948GB/T 18448.6-2001实验动物 蠕虫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38-20019GB/T 18448.10-2001实验动物 肠道鞭毛虫和纤毛虫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40-199410GB/T 14926.1-2001实验动物 沙门菌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1-199411GB/T 14926.3-2001实验动物 耶尔森菌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3-1994,GB/T 14926.7-199412GB/T 14926.4-2001实验动物 皮肤病原真菌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4-199413GB/T 14926.5-2001实验动物 多杀巴斯德杆菌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5-199414GB/T 14926.6-2001实验动物 支气管鲍特杆菌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6-199415GB/T 14926.8-2001实验动物 支原体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8-199416GB/T 14926.9-2001实验动物 鼠棒状杆菌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9-199417GB/T 14926.11-2001实验动物 大肠埃希菌0115a,c:K(B)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11-199418GB/T 14926.12-2001实验动物 嗜肺巴斯德杆菌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12-199419GB/T 14926.13-2001实验动物 肺炎克雷伯杆菌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13-199420GB/T 14926.14-2001实验动物 金**葡萄球菌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14-199421GB/T 14926.15-2001实验动物 肺炎链球菌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15-199422GB/T 14926.16-2001实验动物 乙型溶血性链球菌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16-199423GB/T 14926.17-2001实验动物 绿脓杆菌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17-199424GB/T 14926.41-2001实验动物 无菌动物生活环境及粪便标本的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41-199425GB/T 14926.18-2001实验动物 淋巴细胞脉络丛脑膜炎病毒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18-199426GB/T 14926.19-2001实验动物 汉坦病毒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19-199427GB/T 14926.20-2001实验动物 鼠痘病毒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20-199428GB/T 14926.22-2001实验动物 小鼠肝炎病毒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22-199429GB/T 14926.23-2001实验动物 仙台病毒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23-199430GB/T 14926.24-2001实验动物 小鼠肺炎病毒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24-199431GB/T 14926.25-2001实验动物 呼肠孤病毒Ⅲ型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25-199432GB/T 14926.26-2001实验动物 小鼠脑脊髓炎病毒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26-199433GB/T 14926.27-2001实验动物 小鼠腺病毒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27-199434GB/T 14926.28-2001实验动物 小鼠细小病毒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28-199435GB/T 14926.29-2001实验动物 多瘤病毒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29-199436GB/T 14926.31-2001实验动物 大鼠细小病毒(KRV和H-1株)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31-199437GB/T 14926.32-2001实验动物 大鼠冠状病毒/延泪腺炎病毒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32-199438GB/T 14926.30-2001实验动物 兔轮状病毒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30-199439GB/T 14924.9-2001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 常规营养成分的测定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4-199440GB/T 14924.11-2001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 维生素的测定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4-199441GB/T 14924.12-2001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 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的测定现行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4-199442GB/T 18448.7-2001实验动物 疟原虫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43GB/T 18448.8-2001实验动物 犬恶丝虫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44GB/T 18448.9-2001实验动物 肠道溶组织内阿米巴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45GB/T 14926.42-2001实验动物 细菌学检测 标本采集现行2002-05-01实施46GB/T 14926.43-2001实验动物 细菌学检测 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现行2002-05-01实施47GB/T 14926.44-2001实验动物 念珠状链杆菌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48GB/T 14926.45-2001实验动物 布鲁杆菌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49GB/T 14926.48-2001实验动物 结核分枝杆菌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50GB/T 14926.49-2001实验动物 空肠弯曲杆菌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51GB/T 14926.50-2001实验动物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现行2002-05-01实施52GB/T 14926.51-2001实验动物 免疫酶试验现行2002-05-01实施53GB/T 14926.52-2001实验动物 免疫荧光试验现行2002-05-01实施54GB/T 14926.53-2001实验动物 血凝试验现行2002-05-01实施55GB/T 14926.54-2001实验动物 血凝抑制试验现行2002-05-01实施56GB/T 14926.55-2001实验动物 免疫酶组织化学法现行2002-05-01实施57GB/T 14926.59-2001实验动物 犬瘟热病毒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58GB/T 14926.60-2001实验动物 猕猴疱疹病毒Ⅰ型(B病毒)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59GB/T 14926.61-2001实验动物 猴逆转D型病毒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60GB/T 14926.62-2001实验动物 猴免疫缺陷病毒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61GB/T 14926.63-2001实验动物 猴T淋巴细胞趋向性病毒Ⅰ型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62GB/T 14926.64-2001实验动物 猴痘病毒检测方法现行2002-05-01实施63GB/T 14926.57-2008实验动物 犬细小病毒检测方法现行2009-03-01实施,代替GB/T 14926.57-200164GB/T 18448.2-2008实验动物 弓形虫检测方法现行2009-03-01实施,代替GB/T 18448.2-200165GB/T 14927.2-2008实验动物 近交系小鼠、大鼠免疫标记检测法现行2009-03-01实施,代替GB/T 14927.2-200166GB/T 14927.1-2008实验动物 近交系小鼠、大鼠生化标记检测法现行2009-03-01实施,代替GB/T 14927.1-200167GB/T 14926.46-2008实验动物 钩端螺旋体检测方法现行2009-03-01实施,代替GB/T 14926.46-200168GB/T 14926.56-2008实验动物 狂犬病病毒检测方法现行2009-03-01实施,代替GB/T 14926.56-200169GB/T 14924.10-2008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 氨基酸的测定现行2009-03-01实施,代替GB/T 14924.10-200170GB/T 14926.10-2008实验动物 泰泽病原体检测方法现行2009-03-01实施,代替GB/T 14926.10-200171GB/T 14926.21-2008实验动物 兔出血症病毒检测方法现行2009-03-01实施,代替GB/T 14926.21-200172GB/T 14926.47-2008实验动物 志贺菌检测方法现行2009-03-01实施,代替GB/T 14926.47-200173GB/T 14926.58-2008实验动物 传染性犬肝炎病毒检测方法现行2009-03-01实施,代替GB/T 14926.58-200174GB 14924.3-2010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营养成分现行2011-10-01实施75GB 14923-2010实验动物 哺乳类实验动物的遗传质量控制现行2011-10-01实施,代替GB 14923-200176GB 14925-2010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现行2011-10-01实施,代替GB 14925-200177GB 14922.2-2011实验动物 微生物学等级及监测现行2011-11-01实施 列表中的国家标准,可以通过登录到“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网站查看标准的原文。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受到控制,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根据对微生物和寄生虫的控制程度,实验动物分为普通级、清洁级、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科学研究、生产、应用等活动及其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第四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当协调统一,加强规划,合理分工,资源共享,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市场规范,有利于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使用。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和依法审核、发放《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卫生健康、教育、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第六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严格按照规定生产、使用实验动物,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第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遗传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设施等有关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并对各项作业过程和检测数据作好完整、准确的记录。第八条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环境设施应当符合不同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
不同等级、不同品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在不同的环境设施中分别管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第九条 依法成立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每年应对饲育的实验动物及环境设施按实验动物国家标准进行质量监测,保证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第十条 为补充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者科学研究需要捕捉、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等,并及时将动物名称、特征、数量及照片等有关资料报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验要求进行预防接种,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及人畜共患病时,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蔓延。重大动物疫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十三条 生产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供应或者出售实验动物,应当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书。
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及实验设施。
严禁使用遗传背景不清、质量不合格的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检定检验和生产产品。
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申报检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四条 申报科研课题、鉴定科研成果、进行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应当把应用合格的实验动物和使用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作为必要的条件。
应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在不合格的实验环境设施中取得的动物实验结果无效,科研项目不得鉴定、评奖,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售。第十五条 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等动物实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等,必须按照实验动物技术规范,严格消毒、封闭包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进行病原体感染实验,应当对实验所接触的用品、用具等进行封闭包装和无害化处理,并对环境、场所等进行严格消毒。第十六条 进口、出口实验动物的管理和检疫工作,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及时调换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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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天宇号的签约作者“符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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